广东中南元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中南元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642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郑建中,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中南元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广东中南元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