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渝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9147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渝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丽景胜和园1-5-25。
法定代表人:苗俊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海权,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恂园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沫,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影,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渝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渝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渝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计450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渝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信彧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阳
书记员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