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葱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7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开发区恂园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董锡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葱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东棘坨村外东。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幻彩世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2-A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葱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幻彩世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勇
审判员  姚宝山
审判员  张春合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