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执2185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西里**,信用代码911201161043181794。
法定代表人:王勇,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渤化海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王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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