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盛素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5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5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盛素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6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