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321号鑫亿城14栋3**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国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