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321号鑫亿城14栋3**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陇兴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国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