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仁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多扶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何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住营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充县有房屋。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充县的房屋。查封期间,房产交由被执行人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但不得毁损、出租、买卖、转让过户。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时,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责任。债务履行完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树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罗勤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