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13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周口镇红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男,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466室。
法定代表人:唐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女,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男,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9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清波
审 判 员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海洋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高明晓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