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

某某、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3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人,现住天峻县。
委托代理人:王耀文,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7105319067,住所地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北侧金融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星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麟,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209904852T,,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周口镇红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宏,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该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可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故被告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多 杰  拉 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才让山知
书 记 员       羊旦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