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民初207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住所地蓬安县周口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按简易程序向本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60,583元。案件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60,583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 尚
人民陪审员 蒋 坤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峻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