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终3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住所地:周口镇红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209904852T。
法定代表人:沈仁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然,四川蓬安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2日,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5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乐山市乐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因与***、王慧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智慧
审判员 龙 燊
审判员 江春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