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周口镇。
法定代表人:沈仁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23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位于蓬安县房屋,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位于蓬安县房屋,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