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一审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住所地:蓬安县周口镇红旗路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3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蓬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3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业总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蓬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向蓬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蓬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勇旗
审判员 何 骏
审判员 杨若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