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正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1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起,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正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郭溪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华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前垟村金灯路(**街道第五小学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程时起因与被申请人温州正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华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时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