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宁县黄坊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30民初245号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7707783X3,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
法定代表人:李良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媛,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建宁县黄坊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070883945W,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声辉,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与被告建宁县黄坊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坊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媛,被告黄坊城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声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坊城投公司给付华亿公司工程款1120178元,并支付上述款项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1344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坊城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2日,华亿公司与黄坊城投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亿公司承包黄坊城投公司开发的建宁县黄坊乡三农服务中心等新集镇公共设施项目工程中的黄坊乡政府宿舍楼工程、黄坊乡三农服务中心办公楼工程、武调新集镇主干道道路工程及武调村深溪地质灾害边坡治理工程。上述工程于2015年4月10日完工,于2015年10月29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5日,华亿公司分别把四份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书及相关结算文件全部提交给黄坊城投公司。上述工程在2015年均已经交付黄坊城投公司使用。由于边坡治理项目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进行变更,房建材料变更,因此有相应增加工程价款,上述变更均按黄坊城投公司指示完成。经黄坊城投公司委托对工程造价审核,2018年9月14日经福建红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的结算审价意见书确认工程总造价为21620178元,即边坡治理工程审定造价6226232元;宿舍楼工程审定造价4529753元;武调新集镇主干道路审定造价4504415元;三农服务中心办公楼审定造价6359778元;华亿公司、黄坊城投公司均在结算审核报告中盖章确认。上述工程款,黄坊城投公司已付2050万元,尚欠工程款1120178元。根据华亿公司、黄坊城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黄坊城投公司在收到华亿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四份结算报告,最后一份结算报告提交日为2016年12月25日,黄坊城投公司应当在28天内即2017年1月22日前完成审核,逾期应当计付利息。
黄坊城投公司承认华亿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由于边坡治理项目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建筑材料的变更从而增加了部分工程价款,导致工程款的审批受阻,望免除拖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
本院认为,黄坊城投公司承认华亿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华亿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因边坡治理项目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建筑材料的变更从而增加了部分工程价款,导致工程款的审批受阻,责任在于黄坊城投公司,华亿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黄坊城投公司应当在28天内即2017年1月22日前完成审核,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逾期应当计付利息。华亿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建宁县黄坊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华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建宁县黄坊乡三农服务中心等新集镇公共设施项目工程的工程款112017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1元,减半收取8045.50元。由建宁县黄坊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益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清歌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件受理费交纳提示:
建宁县黄坊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濉城分理处各交纳案件受理费8045.50元,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事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开户名:建宁县人民法院
账号:13×××6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濉城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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