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民初1042号
原告:**新,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和平街城中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519971024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新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6037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与被告天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等二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右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等二建支付原告工程款1598745.11元及利息626777.46元(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569094.1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自2015年5月27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7日,共计153702.19元,实际利息应付至被告付清款项时止;(2)以1029650.9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自2012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473075.27元,实际利息应付至清偿时止),本息共计2225522.57元;2、被告右矿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所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即支付工程款本息共计2225522.5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被告右矿公司将那徐矿和保安矿职工宿舍及其配套工程发包给被告天等二建施工。后被告天等二建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如期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后将工程交付使用。经核算,截止2012年3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保安矿工程的工程款1029650.99元;截止2015年5月26日,被告仍欠原告那徐矿工程的工程款569094.12元。原告经多次催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新的诉讼请求,建设工程施工地为那徐矿和保安矿。那徐矿所在地为百色市田阳区,保安矿所在地为百色市右江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田阳区人民法院和右江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