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1035号
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何付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河洛文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54元,减半收取3477元,由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