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政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530号
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1幢7-A1。
法定代表人:王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晶晶,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纯,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市政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8-2号院601。
法定代表人:李小锋。
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政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政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18元,由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龙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