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11民初4574号
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号市药监局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王朋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军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都路**号隆安星河华居**号楼**单元**室室。
法定代表人:袁玉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72元,由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党 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