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446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代理人:赵一鸣,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1幢7-A1。
法定代表人:王朋军。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洛阳盛世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城白云名邸北门向南260米处大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程志浩。
原告***诉被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盛世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盛世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改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商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