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9民初3767号
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18号市药监局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动漫创意学校,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北环路和滨河大道交叉口。
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以暂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所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起诉。
诉讼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洛阳尚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