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城飞宏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诉山西龙城飞宏消防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0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
被执行人:山西龙城飞宏消防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龙城飞宏消防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丧葬补助金2176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减去已支付的130000元外,还应支付383065元、并承担执行费5646元;共计388711元,但被执行人山西龙城飞宏消防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龙城飞宏消防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38871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