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10民初516号
原告: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镇春雷巷69号2幢2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海,村主任。
原告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6788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012年9月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东关村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东关村街巷硬化附属工程施工协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另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保质保量的如期完工,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678830元两年到期后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其催要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7月签订了《东关村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又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了《东关村街巷硬化附属工程施工协议》,合同中约定了承包的范围、承包的方式、结算的方式及工期。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并如期保质保量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678830元一直未付。
2017年6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核实并出具了加盖双方财务专用章的对账情况,载明:”2017年6月29日,我村与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往来账目的核对,经核实,我村应付款项-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贷方余额为678830元整,上述金额出自本村账簿记录,确认无误,双方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东关村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东关村街巷硬化附属工程施工协议》及双方加盖有财务专用章对账情况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及时支付,且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举证期内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其对上述事实的默认和对其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西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8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8元,由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志立
人民陪审员  荣友华
人民陪审员  杨爱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