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2997号
原告:上海嘉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百家居大华装饰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继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九百家居大华装饰商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嘉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嘉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嘉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上海嘉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