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武汉硅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等与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4106号

原告:武汉硅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国光谷)大学园路长城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云,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平,***能电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原告:***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iv>

法定代表人:陈纯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云,该公司员工。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平,该公司副总经理。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天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重兴。

原告武汉硅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硅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硅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能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硅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4元由原告武汉硅谷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