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晨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348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台州晨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金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爱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峰,系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马加亮,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红,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台州晨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群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露强

代书记员 杨巍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