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2民初348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台州晨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金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爱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峰,系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马加亮,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红,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台州晨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群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露强
代书记员 杨巍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