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执恢58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路与首阳路口。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喂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山化镇寺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位梦珂,女,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河南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与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8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7072549元及利息。因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10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名下无银行存款。
2.本院通过偃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查封时间:2020年9月10日-2023年9月9日)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申请。
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省郑州市金水区***8号院5号楼2**20层2002号房产(查封时间:2017年9月28日-2023年9月14日)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申请。
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位梦珂、***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通过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通过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迎宾南路(皇家花园一期)8幢2**2-50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华夏路上海花园2栋西**1层东户(查封时间:2020年9月10日-2023年9月9日)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申请。
3.通过偃师区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号汽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号汽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豫C×××××号汽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豫C×××××号汽车(查封时间:2021年9月18日-2023年9月17日)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申请。
通过巩义市车管所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名下豫A×××××、豫A×××××号汽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号汽车(查封时间:2021年9月27日-2023年9月26日)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申请。
4.**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无股票(股权)持有信息。
三、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9月28日到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住址后,电话联系不上,大门紧锁,家中无人,照片附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707254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占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