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喂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69487460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445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