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3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住所地:偃师市槐新路与首阳路口。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喂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山化镇寺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位梦珂,女,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38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9.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前述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位梦珂、***对前述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执行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位梦珂、***对前述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执行人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68549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73549元,由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因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正在私下协商解决方案,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偃师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梦珂、***、***、***、洛阳上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支行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381执3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占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