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恢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喂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69487460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530000元、案件受理费5734元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财产情况为:发现***名下有位于洛阳市××路(皇家花园一期)8幢2**2-501,(不动产权证书号:洛房权证偃师字第**)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8月16日现本院告知你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依法采取张贴失信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3823.78元,尚余债权532909.2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威强实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