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与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9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268号
原告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烟台芝罘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黄海城市花园3#别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山东省上海三菱电梯特约代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