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29执174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大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甲子路。
法定代表人:方文祥,主任。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大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9执17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