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财保143号
申请人:成都市豫蓉电缆厂,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平安村****。
投资人:席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鲁,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科,执行董事。
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成都市豫蓉电缆厂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170000元(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在成都农商银行大邑支行账户,账号:0225××××6141;2、建设银行大邑支行账户,账号:×××34)。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7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豫蓉电缆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余刚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