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7022号
原告:成都市豫蓉电缆厂,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平安村****。
投资人:席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鲁,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张科。
原告成都市豫蓉电缆厂与被告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豫蓉电缆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豫蓉电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豫蓉电缆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1755元,由原告成都市豫蓉电缆厂负担。
审判员 易红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