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虎,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前章,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显勇,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一审第三人:何兴龙,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前章、王显勇及一审第三人何兴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3824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在再审申请书的法定事由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法条,但本案争议首先需要审查的是***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不涉及案件实体审理。故对***关于本案原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钉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