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大邑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508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张某,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成都市大邑县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某、**、成都市大邑县某工程有限公司、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卓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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