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中酿食品投资有限公司(原江苏天浩圆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2财保73号

申请人: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政府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满秀春,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酿食品投资有限公司(原江苏天浩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满秀春、江苏中酿食品投资有限公司(原江苏天浩圆投资有限公司)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执2782号案件中的拍卖款50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满秀春、江苏中酿食品投资有限公司(原江苏天浩圆投资有限公司)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执2782号案件中的拍卖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