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90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政府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同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73号科技中心502室。
法定代表人:虞国石,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同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4元,减半收取78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仇彬
人民陪审员刘雪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