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4126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政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颖,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0元,减半收取13550元,由原告徐州市天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艳鹏
人民陪审员张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