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1民初488号
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书院街145号1栋1单元15层5号、15层6号。
法定代表人:*长安。
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