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4民初243号
原告: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沙柳河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4781436148R。
法定代表人:谢选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亿利资源大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ONK9FA96。
法定代表人:郑海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正措,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79元,减半收取12389.5元,由原告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雷延琳
审判员 李守花
审判员 杨毛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鲍梅玉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