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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4财保5号
申请人: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刚察县沙柳河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4781436148R。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亿利资源大楼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NK9FA96。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申请人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晏县农村商业银行银滩支行的账号×××的账户中299581.00元予以冻结或冻结相当于299581.00元的财产。申请人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限额299581.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海晏县农村商业银行银滩支行的账号×××的账户中299581.00元或冻结相当于299581.00元的财产,期限至2022年6月15日。
案件申请费2018.00元,由申请人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索南多布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姜凤云
书记员南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