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谢选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虎,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
法定代表人:郑海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正措,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青海颖科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668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齐   建   彩
审 判 员       胡乙西
审 判 员     杨吉措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潇
书 记 员       黄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