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9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函。
被执行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左鼐强。
关于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1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本院(2019)粤0604执3316号案件处理中,本案待分配;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此外,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通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佛山市范围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最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96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梁雁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