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854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水务综合事务中心(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所)。
负责人:冼耀祖。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
被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水务综合事务中心(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所)、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89元,财产保全费4909元,合计11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泽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