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998号
申请人: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利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250432。
法定代表人:杭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文高、余茵竹,分别系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李钦。
被申请人: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四座一幢源海国金广场T13座7楼、8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363005J。
法定代表人:李函。
申请人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1864号],申请人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424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4248.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燕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