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42536号
原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四座一幢源海国金广场T13座7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363005J。
法定代表人:李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2号负一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F9BF62。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7815639F。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顺德保利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一期东区办公楼C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5450674X。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能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祈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劲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沛林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379.65元(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3、判令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被告**公司对“嘉信深蓝大厦高压配电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同年10月23日,原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依约向被告**公司汇入10000元投标保证金。2020年12月8日被告**公司通知原告没有中标,及后,原告多次申请退还保证金。然而虽经多次催促,但被告**公司至今一直没有退还保证金。另查,被告**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嘉祈公司是被告**公司的全资股东,被告嘉信公司是被告嘉祈公司的全资股东,依公司法有关规定,被告嘉祈公司、嘉信公司均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被告均未作答辩。
原告劲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均未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劲能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劲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
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3日,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2日,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日。
2020年10月23日,劲能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000元,转账用途备注为“深蓝大厦”。同日,**公司向劲能公司开具了一张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嘉信深蓝大厦高压配电安装工程保证金10000元”。
劲能公司提交的微信号为×××86的微信用户(劲能公司陈述该微信用户为该公司经理臧贺)与微信号为×××si的微信用户(劲能公司陈述该微信用户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员罗佳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0年10月20日,微信号为×××86的微信用户(下称臧贺)添加微信号为×××si的微信用户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嘉信公司罗小姐。罗小姐向臧贺发送微信:“关于我司深蓝项目的高压配电,培哥让我通知参与投标报价”,“由于时间比较紧,我发电子版给你”,“另外你把你司的资质文件、公司资料也发一份给我”。当日,罗小姐通过微信向臧贺发送了题为“深蓝大厦高压配电安装工程招标文件.doc”、“嘉信深蓝大厦高压配电安装工程-方案二.GBQ5”、“嘉信深蓝大厦高压配电安装工程-招标清单.zip”的文件及压缩文档。2020年10月21日,罗小姐通过微信向臧贺发送了题为“嘉信深蓝电房工程[审过版]20200819.pdf”及“嘉信开关房配套工程[审过后修改部分]”的两份文件,又发送了题为“嘉信深蓝电房工程_t3.dwg”及“嘉信开关房配套工程_t3.dwg”的文件。2020年11月16日,罗小姐向臧贺发送微信:“深蓝大厦高压的标已经开了”,“想跟你沟通一下,这个项目总价包干吧,看看能有多少空间下浮”。2020年11月23日,臧贺通过微信向罗小姐发送了题为“嘉信深蓝大厦二次报价.rar”的文件。2020年12月11日,罗小姐向臧贺发送微信:“臧总,下午好!深蓝的高压配电项目由于成本考虑,公司最终未有选中贵司为中标单位。感谢你的支持与配合,期待下次有机会合作”。接着,罗小姐又向臧贺发送了题为“不中标通知书(高压).PDF”的文件。该文件内容为:“由我司投资建设的嘉信深蓝大厦高压配电安装工程招标工作已经结束,特此函告贵司在本次投标中未能中标。虽本次未能与贵司合作,我司仍非常感谢贵司在本次招标工作中对我司的大力支持。顺祝商祺!另:烦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司退回所有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我司将凭投标按金收据退回资料押金和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函件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
之后,劲能公司以**公司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起诉至本院,即本案。劲能公司委托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出律师费6000元。
庭审过程中,劲能公司陈述:**公司未向劲能公司退还过保证金。
本院认为,引起案涉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当时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劲能公司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公司支付了10000元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具有担保合同的订立的功能。之后**公司通知劲能公司未中标并承诺退还保证金,双方之间未订立合同,**公司依法应及时向劲能公司返还所收取的保证金。劲能公司诉请**公司返投标还保证金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从劲能公司发送给**公司的函件来看,**公司在2020年12月8日即已确定劲能公司未中标,**公司未及时向劲能公司返还保证金给**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劲能公司主张从2020年12月13日开始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劲能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为合理费用,劲能公司诉请**公司向其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嘉祈公司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嘉祈公司依法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嘉信公司作为嘉祈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嘉祈公司的财产,嘉信公司依法应对嘉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劲能公司诉请嘉祈公司及嘉信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佛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