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3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杨珊,均系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科技路7号金辉华综合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375XR。
法定代表人:唐国忠。
被申请人: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四座一幢源海国金广场T13座7楼、8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363005J。
法定代表人:李函。
***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城建水务综合事务中心(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所)、***、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8543号],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7746.91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7746.9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490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邓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