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2595号
原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曙光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793882P。
法定代表人:范志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湖南湘之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莉,湖南湘之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四座一幢源海国金广场T13座7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363005J。
法定代表人:李函。
原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于2022年9月23日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63.59元,由原告长沙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燕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嘉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