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1864号
原告: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利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250432。
法定代表人:杭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文高,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茵竹,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四座一幢源海国金广场T13座7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363005J。
法定代表人:李函。
原告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8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86.50元,由原告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阿海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17497元,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0610.50元)。
审判员  霍沛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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